時近年底,稅務局小姐姐最近比較忙,除了工作上的事情外,找她咨詢的人也不少。這天,一家企業(以下簡稱“甲公司”)的HR找到了小姐姐,原來他們遇到了一個新問題: 2021年9月,在公司工作了2年3個月的甲公司某崗位員工A因個人原因10月底離職,公司按照員工司齡計算并支付經濟補償金60000元,并在10月份支付當月工資時一同支付,同時對外公開招聘接替職員。10月底A即將離職時,公司還沒有招到合適的人選,為了公司業務不至于停頓,經公司領導挽留并承諾增加補償,A又多干了一個月,到11月底離職時,公司按承諾另增加經濟補償金10000元,同當月工資在12月一同發放。(為計算方便,假定甲公司所在地當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72000元。) 這下子HR犯愁了,錢是發下去了,可A的個人所得稅又該如何扣繳?是單獨再算一次補償金補稅?還是合并在一起計算并扣繳個人所得稅?還是并入當月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合并計算扣繳,前面已經扣繳的又該怎么處理?…… 稅務局小姐姐一聽,這還真是個麻煩事,不過誰讓咱是稅務局的小姐姐??! 一:兩次支付經濟補償金是不是同一補償 很顯然,這就是同一補償!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定情形時,可以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對于A來說,甲公司兩次支付的補償金都是因為同一次離職,只是因為有特殊情況,造成A離職時間推遲一個月,甲公司重新商洽并增加經濟補償金10000元,即A取得經濟補償金總計70000元。 二:個人取得經濟補償金該如何納稅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文件,在承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文中,對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標準基礎上,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該項制度的執行,需要明確三項內涵: 一是可以稅前限額扣除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對超出法律規定補償的部分,無論是否超出“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均不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是對全部符合法律規定的一次性補償金額,以“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為限,免征個人所得稅?!爱數厣夏曷毠て骄べY”,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為直轄市或設區的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市級“上年社平工資”。2019年《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國辦發〔2019〕13號印發)調整為“本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 三是超出法律規定補償的部分、以及合法補償金額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三:A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應納稅額的計算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從上述規定,到A與甲公司實際解除勞動關系時,A的最長司齡2年4個月,可以依法補償的2個半月的平均工資,即10000×2.5=25000元,A實際取得的補償金70000元,超過依法補償的標準45000元,應計稅。 經濟補償金計稅上限為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即:6000×12×3=216000(元),25000元小于216000元,符合稅法規定的“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應免征個人所得稅。因此,甲公司應扣繳A經濟補償金個人所得稅: 45000*10%-2520=1980元 四:甲公司如何扣繳A的經濟補償金應扣稅款 本案中,甲公司因特殊情形重新確定A的經濟補償金,并進行二次支付。其中,在第一次支付60000元時,依法扣繳A的個人所得稅:(60000-25000)*3%=1050元,并通過個人所得稅扣繳客戶端扣繳申報。 甲公司在重新調整補償金并第二次支付時,應補扣A的個人所得稅:1980-1050=930元。 稅款好計,扣繳難行。 如果甲公司選擇更正首次扣繳申報,則補繳扣繳的稅款需要自11月15日起到補繳日需按日加收滯納金,但甲公司實際并未少扣繳個人所得稅,實際并未滯納,不能加收滯納金,因此不能如此操作。 如果甲公司將第二次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單獨做一次扣繳申報,則只能扣繳稅款:10000*3%=300元,既不符合一次補償一次計稅的規則,又會少扣稅款630元。 因此,甲公司在實際申報中,只能通過更正第一次扣繳,將其應稅所得更正為0,并按照45000元應稅所得申報扣繳個人所得稅1980元辦理。即在12月份申報期限內單獨申報一筆扣繳A個人所得稅1930元,更正前期申報需退還稅款1050元,在本期應繳1930元中抵減,補繳930元。即可。 到這里,稅務小姐姐才長長松了一口氣,對甲公司的HR說:這下清楚了嗎? 凡人說稅:例解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的計稅 《稅務會計一本通》 | 凡人胡子強強聯手,中稅出版必屬精品! 掃描二維碼即可購買 |
|